第十三条:有关寺庙宗教派别争论是严厉禁止的,因为争论引发严重的后果,寺社必须为此进行赔款,数额是此次损失所损失的一切财务总和。
严禁寺社鼓动百姓反抗领主或国主的管理,一经抓住,寺社赔偿领主损失,当事人斩首。
寺社主持或神官必须检查继任者的智慧与能力,才可以授予继承人的位置。
《上杉的野望》第一五一章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(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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